医疗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句潜台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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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医疗期,我们最先反应的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医疗期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这样的理解并没有读出法律的潜台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实际上,这个规定有三句潜台词:
第一句:“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产物,那么在劳动合同解除环节,双方仍然有协商处理的自由。对于处在医疗期的员工,如果用人单位意图解除劳动合同,完全可以与员工进行协商,比如承诺多付经济补偿金、多发给医疗补助等等,经员工同意后,双方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句:“员工违法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员工。”
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不能正常工作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当员工存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形时,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句:“医疗期满后,经过调岗,员工仍不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意图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为员工另行安排工作,并且这个工作应该是通常意义下适宜该劳动者的。在此环节,用人单位可就调岗事宜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换岗协议或要求劳动者出具相应的声明,以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