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员工订立培训协议的四个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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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部分企业都十分重视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花费重金聘请外部培训机构为员工提供各种培训项目,再与员工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这样既可以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也可以降低员工的离职率,从而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满意度。这固然是一个能够让公司与员工双赢的决策,但在订立培训协议时,HR的工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员工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因此,小编总结了四点注意事项,为您解除后顾之忧。
注意一:只有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公司才可与员工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因此,公司只有在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后,才可以约定服务期,而如果公司对员工提供的仅是岗前培训、入职培训等,其目的是了解公司状况及公司业务,而非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那么公司便不能与员工约定服务期。
注意二: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
公司可以在培训协议中与员工约定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但应注意的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公司支出的培训费用。同时,员工在离职时实际需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是尚未履行的服务期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而非全部的培训费用。
此外,公司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后,还要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员工在服务期内劳动报酬,培训协议的签订不能影响员工的正常工资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