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员工订立培训协议的四个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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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部分企业都十分重视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花费重金聘请外部培训机构为员工提供各种培训项目,再与员工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这样既可以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也可以降低员工的离职率,从而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满意度。这固然是一个能够让公司与员工双赢的决策,但在订立培训协议时,HR的工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员工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因此,小编总结了四点注意事项,为您解除后顾之忧。
注意一:只有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公司才可与员工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因此,公司只有在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后,才可以约定服务期,而如果公司对员工提供的仅是岗前培训、入职培训等,其目的是了解公司状况及公司业务,而非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那么公司便不能与员工约定服务期。
注意二: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
公司可以在培训协议中与员工约定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但应注意的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公司支出的培训费用。同时,员工在离职时实际需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是尚未履行的服务期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而非全部的培训费用。
此外,公司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后,还要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员工在服务期内劳动报酬,培训协议的签订不能影响员工的正常工资调整机制。
注意三:公司不能向试用期内的员工主张违约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因此,公司在对新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小编建议您在员工试用期满后,再安排培训工作,以避免“人财两空”。
注意四:保存好培训支出的费用凭证,以防后患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培训费用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以上这些费用的凭证是用人单位向员工主张违约金的依据。
因此,最保险的措施是,公司在为员工提供培训后,要求员工签署书面声明,确认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并留存好相关培训费用的证明材料,以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