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 不等于 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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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日,刘某进入一家公司担任文员。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双方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1月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壹年。2011年11月30日,公司向刘某发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2012年1月4日,该公司委托银行支付刘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是,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其与公司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请求公司与其签订自2012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该种情形下,公司是否应该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法律规定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形: